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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纪律处罚制度



发布日期:2010-06-12

 
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纪律处罚制度(试行)
20106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于高水平运动员的违纪行为的处罚,首先依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2009年版)》的相关精神和条款执行。
第二条  结合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实际特点,特制订《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纪律处罚条例(试行)》。
第三条  根据高水平运动员的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以及既往表现,对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训以及开除出队才处分。
 
第二章  训练违纪
2.1训练考勤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期累积“旷训”达到3次,由各运动队教练员在队内给予其警告批评,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警告处分记录表》,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练员处备案。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期累积“旷训”达到6次,由各运动队教练员给予其严重警告,运动员再度作出书面检查,由教练员上报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警告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期累积“旷训”达到8次,由教练员上报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给予其队内停训处罚,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停训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停训期为一周(4次)。停训期内,运动员必须跟队见习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第一次停训期满,由运动员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训练申请表》,教练员和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共同视其停训期间的整体表现进行审核。同意则运动员归队训练,不同意则运动员将被再度停训一周(4次)。
第八条  第二次停训期满,由运动员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训练申请表》,教练员和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共同视其停训期间的整体表现进行审核。同意则运动员归队训练,不同意则运动员将被处以开除出队(专项运动队)处罚,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开除出队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
2.2训练态度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训练过程表现出消极应付或在训练过程中玩笑打闹等不认真训练等行为,都属于训练态度违纪,各项目教练员和队长必须对其提出批评教育。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初次出现训练态度违纪行为,由各项目教练员和队长对其提出口头警告批评。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累积第2次出现训练态度违纪行为,由各项目教练员和队长在队内对其提出警告批评并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警告处分记录表》,违纪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交教练员备案。
第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累积第3次出现训练态度违纪行为,由各运动队教练员给予其严重警告,运动员再度作出书面检查,由教练员上报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警告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累积第4次出现训练态度违纪行为,由教练员上报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给予其队内停训处罚,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停训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停训期为一周(4次)。停训期内,运动员必须跟队见习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停训期满后的处理可参见第七条与第八条之相应规定执行。
 
2.3训练着装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训练着装要求的运动员,由各项目教练员和队长对其提出批评(口头警告)、责陈其换装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对于连续两次出现和累积三次出现着装违纪的运动员,由各项目教练员和队长在队内对其提出警告批评并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警告处分记录表》,违纪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交教练员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被警告处分的运动员,由各运动队教练员给予其严重警告,运动员再度作出书面检查,由教练员上报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警告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
第十八条  对于第三次被警告处分的运动员,由教练员上报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给予其队内停训处罚,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停训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停训期为一周(4次)。停训期内,运动员必须跟队见习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服务工作。
 
2.4训练笔记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三次出现上述违纪的运动员,由各运动队教练员在队内给予其警告批评,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警告处分记录表》,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练员处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第二次被警告处分的运动员,由各运动队教练员给予其严重警告,运动员再度作出书面检查,由教练员上报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警告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第三次被警告处分的运动员,由教练员上报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给予其队内停训处罚,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停训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停训期为一周(4次)。停训期内,运动员必须跟队见习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服务工作。
2.5训练见习
第二十二条  对于训练见习的运动员,除去运动训练本身内容和要求外,其他的活动(诸如考勤、训练笔记、见习态度等)要求等同于在训运动员。
第二十三条  对于训练见习运动员在训练考勤、训练笔记、见习态度等方面的违纪行为的处理可参照在训运动员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竞赛违纪
3.1竞赛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竞赛资格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各运动队教练员在队内给予其警告批评,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警告处分记录表》,各项目教练员和队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引导。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练员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拒不服从各运动队确立的参赛运动员资格选拔制度或拒绝参赛的高水平运动员,由各运动队教练员给予其严重警告,运动员再度作出书面检查,由教练员上报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警告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仍不服从团队需要的高水平运动员,将被处以停训处罚,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停训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同时,体育部报学生处批准,予以违纪运动员留校察看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再度发生的竞赛资格违纪行为,由竟训中心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开除出队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同时,竟训中心报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处批准,予以违纪运动员开除学籍处罚。
3.2竞赛考勤
第二十八条  对于整个赛事期间的活动考勤,运动员迟到或早退一次,由教练员在队内给与其警告批评;迟到或早退累积两次,由教练员在队内给与其严重警告,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练员处备案;迟到或早退累积三次,由教练员在队内给与其停训处罚,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练员处备案,回校后由教练员向竟训中心备案,其停训时间从第二学期开训后再实施。
第二十九条  整个赛事期间发生的迟到或早退违纪,给运动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教练员在队内给与其停训处罚,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练员处备案,回校后由教练员向竟训中心备案,其停训时间从第二学期开训后再实施。
第三十条  对于整个赛事期间的比赛考勤,运动员迟到或早退一次,由教练员在队内给与其严重警告,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练员处备案;迟到或早退累积两次,由教练员在队内给与其停训处罚,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练员处备案,回校后由教练员向竟训中心备案,其停训时间从第二学期开训后再实施。
第三十一条  整个赛事期间发生的比赛考勤的迟到或早退违纪,给运动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教练员在队内给与其停训处罚,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练员处备案,回校后由教练员向竟训中心备案,其停训时间从第二学期开训后再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于整个赛事期间的比赛考勤,运动员旷赛一次,由教练员在队内给与其停训处罚,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练员处备案,回校后由教练员向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备案,其停训时间从第二学期开训后再实施。同时,竟训中心经体育部报学生处批准,予以违纪运动员留校察看处罚。
3.3竞赛态度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初次出现的竞赛态度违纪行为,由教练员在队内给与其严重警告,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练员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再次出现的竞赛态度违纪行为,由教练员在队内给与其停训处罚,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练员处备案,回校后由教练员向竟训中心备案,其停训时间从第二学期开训后再实施。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第三次出现的竞赛态度违纪行为,竟训中心经体育部报学生处批准,予以违纪运动员留校察看处罚。
3.4竞赛笔记
第三十六条  对于竞赛笔记的违纪行为的处罚参照训练笔记部分的思路与办法执行。
 
 
 
 
 
 
第四章  集体活动违纪
第三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不仅仅属于某一个专项运动队,更属于整个高水平运动队,同时,高水平运动员也是其所在学院文化班的一员。因此,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参加其所属运动队,高水平运动队和学院文化班的相关集体活动。
第三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集体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分别依据各运动队(队规)、竟训管理中心和学院文化班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屡次违反队规和学院文化班管理制度的违纪行为,经教练员或文化班辅导员批评教育未见好转者,由教练员或文化班辅导员报到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并附上相关情况说明,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酌情作出警告、严重警告或以上处理。
第四十条  本条款特针对高水平运动队的考勤违纪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规定:
1.高水平运动队的考勤违纪主要是迟到、早退和缺席。集体活动前事先向高水平运动队辅导员请假者除外,但也应于事后补齐假条,否则,仍视其为相应违纪行为。
2.高水平运动员迟到、早退累积3次则记为缺席1次。
3. 高水平运动员迟到、早退、缺席累积2次,由辅导员在高水平运动队内给予其警告批评,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警告处分记录表》,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辅导员处备案。
4. 高水平运动员迟到、早退、缺席累积4次,由辅导员在高水平运动队内给予其严重警告批评,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警告处分记录表》,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辅导员处备案。
5. 高水平运动员迟到、早退、缺席累积6次,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通告各运动队教练员,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给予其队内停训处罚,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停训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停训期为一周(4次)。停训期内,运动员必须跟队见习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服务工作。
6. 高水平运动员迟到、早退、缺席累积8次,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通告各运动队教练员,经商议统一后,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给与其开除出队(专项运动队)处罚,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开除出队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
7.被开除出队的高水平运动员仍然要参加高水平运动队的相关集体活动,经教育和引导后未见好转者,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视其再度违纪的程度,结合对其他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可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经体育学院学工部报天津科技大学学工部,给予其留校察看甚至是开除学籍处分。
8.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期缺席总数达到该学期集体活动总次数的1/3,则取消该运动员本期相关的评优、评奖等活动资格。
 
第五章  宿舍管理违纪
第四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宿舍管理遵循《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精神和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为便于统一管理,加强对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竞赛、学习和生活严格要求,提升高水平运动队的整体形象和团队凝聚力,高水平运动员不得已任何理由在校外住宿。特殊情况下,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向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未经中心批准,高水平运动员不得擅自更换校内宿舍。如有宿舍更换需求,则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向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中心批准擅自调换校内宿舍的高水平运动员,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将视其违纪程度作出以下处罚:
1.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在队内对其作出警告批评并责令其马上搬回原校内宿舍,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警告处分记录表》,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中心备案。
2.拒不执行者,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在队内给予其严重警告处罚并通告家长,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警告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
3.仍不执行者,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通告各运动队教练员,经商议统一后,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给与其停训处罚并通告家长,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停训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
4. 仍不执行者,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通告各运动队教练员,经商议统一后,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给与其开除出队(专项运动队)处罚并通告家长,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开除出队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
5.经教育和引导后未见好转者,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通告家长,结合对运动员其他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可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经体育学院学工部报天津科技大学学工部,给予其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未经中心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高水平运动员,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将视其违纪程度作出以下处罚:
1.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对其作出严重警告批评,通告家长并责令其马上搬回原校内宿舍,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警告处分记录表》,运动员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中心备案。
2.拒不执行者,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通告各运动队教练员,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给予其队内停训处罚并通告家长,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停训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
3.仍不执行者,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通告各运动队教练员,经商议统一后,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给与其开除出队(专项运动队)处罚并通告家长,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填写《天津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开除出队处分记录表》并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公示宣布。
4.经教育和引导后未见好转者,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通告家长,结合对运动员其他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可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经体育学院学工部报天津科技大学学工部,给予其留校察看甚至是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根据高水平运动队的实际管理需要,可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于2006级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