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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4-04-20

 
体育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结合体育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体育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部议事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条  主任主持体育部行政全面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实行主任对副主任负责的分工负责制。书记主持体育部直属党支部(党总支)全面工作。体育部直属党支部(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管思想、管干部、管人才,参与讨论决定体育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负责体育部党的建设和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是体育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即书记、主任、副主任、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必要时,可适当扩大与会人员范围(列席),扩大的范围由书记和主任商定。
第四条  下列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1.传达和讨论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提出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意见;
2.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政策与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特长生招生工作等;
3.本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干部任用与推荐、人才招聘与引进,高水平运动队主教练聘任等工作;
4.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群体竞赛、高水平运动队、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各项福利津贴和奖(酬)金的分配办法;
6.其它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一至二周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议题由书记和主任会前商定。根据议题,由书记或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情况由部办公室主任做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书记和主任在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协商,并认真听取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讨论事项作出决定或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如对讨论事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决定或表决,待进一步调研后,再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书记和主任可以作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和说明。
第八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特别是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向教代会主席或执委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体育部直属党支部
2013.10